据新华社北京2009年12月31日电财政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由3000元至6000元调整到5000元至18000元。其中,重、中、轻、微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载客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升-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分别调整为18000元、10000元、6000元。同时,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调整为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通知》要求,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各地商务主管、环保、财政部门应按有关程序进行确认,并依据新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或车主补充相关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条件,也应由上述部门确认后补发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