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 进一步放宽
○ 允许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 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
○ 延长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 间隔期限
○ 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 罚力度
本报北京12月17日讯 记者许跃芝报道:公安部今天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推出了多项便民利民措施。通过此次修改,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此次修改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同时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此次修改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调整为每两年一次。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被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对部分驾驶人主观过错大、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扰乱道路交通秩序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加大处罚力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由2分提高至3分。新增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等3类违法行为记分。
今日焦点·关注驾照新规
机动车驾驶证新规明年4月1日起施行
残疾人驾车条件放宽 办证程序简化 加大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福建日报2009-12-18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公安部17日正式对外公布了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此次修改后,残疾人驾驶汽车的身体条件进一步放宽,办理驾驶证业务程序进一步简化,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则进一步加大。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时评
期待更多便民护民的新举措
更多残疾人可以开车出行,可异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等行为一次扣12分……公安部17日发布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体现了政府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便民护民意识。
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5类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圆了残疾人的开车梦;通过延长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间隔期限,顺应了群众对简化驾驶人身体检查的意愿;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体现。
便利百姓,更应保护百姓。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酒后驾驶等因驾驶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危害。通过加强源头管理,对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记分分值,细化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规定,杜绝恶意补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应该说是维护交通安全的有力举措。
不必讳言,当前在医疗、教育、社保、法制等各个民生领域,仍然存在诸多不便民、不利民、不护民的现象,给百姓带来种种负担乃至风险。希望各相关部门换位思考、推出改进措施。
人们不会期望管理部门出台一次新规就能解决存在的所有问题,便利所有人的生活。但只要朝着便民护民的方向不断努力,百姓生活之路就会更加畅通。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五类残疾人将可驾驶机动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新规定实施后,有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这将给许多残疾人朋友的工作生活带来积极影响。
通过此次修改,允许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允许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合格标准(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的人员,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在允许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同时,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出行安全尤为重要。新规定明确了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每三年以及驾驶证期满换证时,应当进行一次身体条件检查;一定要使用规定车型;在车身前部和后部设置专用标志;由专门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安装和拆卸辅助装置;听力障碍的驾驶人在驾驶车辆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上肢、聋人等残疾人驾驶汽车可行性的调研、论证,根据下肢残疾人驾驶汽车政策实施情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
五大变化便利百姓办理驾驶证业务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新规定中的五大变化将使得百姓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更加便利。
——取消了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的限制,允许群众在暂住地直接申请、考试和领取摩托车驾驶证,取消了摩托车驾驶证科目考试的间隔时间限制,进一步简化了申领程序,在完成道路交通法规学习和驾驶技能训练后,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天进行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将大大减少。
——针对群众反映驾驶人身体检查过于频繁的问题,新规定延长了驾驶人身体条件检查的间隔期限,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的体检周期,由每年一次调整为两年一次。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借鉴了国外的做法,保留了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规定。
——允许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当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注销驾驶证、延期办理业务也纳入可委托办理的范围,进一步方便机动车驾驶人。
增加被注销驾驶证的恢复措施,提供法律救济保障。驾驶证因逾期未换证或未提交体检证明被注销不超过两年的,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须自主申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按照新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
公安部交管局对此表示,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驾驶人身体条件的变化,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其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部交管局还表示,今后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将要求其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