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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时间:2010年07月27日 14:34 点击:
 

本报重庆629 记者许跃芝报道: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下午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协议提出,签署协议的目标为: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资?;?,促进双向投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双方同意在不迟于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建立投资?;せ频任侍庹箍枭?,并尽速完成、达成协议。

协议提出,为强化并扩大协议的效益,两岸双方将加强经济合作。合作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金融合作;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海关合作;电子商务合作;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实施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在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以加速实现协议的目标。

根据协议,双方还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完成为落实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监督并评估协议的执行;解释协议的规定;通报重要经贸信息;根据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该协议签署后,将由双方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29日下午还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ず献餍椤贰?SPAN lang="EN-US">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し矫娴慕涣饔牒献?,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进行协商;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当一方音像制品在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的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知识产权?;な乱?。根据协议,执法协处机制将处理以下事宜: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及软件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的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其他知识产权?;な乱?。

双方同意在处理上述权益?;な乱耸保嗷ヌ峁┍匾淖恃叮⑼ūù斫峁?。双方还同意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同意对于在执行该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

  该协议签署后将由双方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び牒献鳎?SPAN lang="EN-US">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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